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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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劉鳳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全國旅行社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2月30日│8,100元│UA0000000│││限公司黃金坪│南京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