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訴訟代理人 高玫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典華婚訂資源整│合作金庫商業│100年10月10日│269,811元│CY0000000│││合股份有限公司│銀行長安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