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99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理由
一、按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其屬逕行舉發者,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三十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揭規定,其屬逕行舉發者,通知單應先由舉發機關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復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逕行裁決之,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處罰機關即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非合法。
二、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自應由舉發機關依上開規定送達受處分人始為合法。
三、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掣開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未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金額,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四、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未收到催繳通知單、違規通知單等語。
五、經查:
(一)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項以掛號郵寄方式,均對「臺中縣○○鄉○○街○○○號」之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寄存於明道郵局,並各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寄存明道郵局,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十三紙在卷可稽。然徵之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可知異議人自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即設籍於「臺中市○區○○○街一段二二六號十樓」,迄今均未變動,是以,該等裁決書所載送達地點並非異議人之戶籍地,顯見原處分機關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異議人之住址為合法送達,而原處分機關將該等裁決書以寄存方式送達予異議人,自難謂對異議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該等裁決書既皆未合法送達,自無從起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是本件聲明異議難謂已逾期,自應予受理,先予敘明。
(二)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原舉發機關採證違規照片,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經以掛號郵件郵寄送達於異議人位於「臺中縣○○鄉○○街○○○號」之車籍地址,嗣因「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或新址不明」而遭退件,由原舉發機關改以公示送達之方式,完成送達該等通知單之程序,固有原舉發機關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中監自字第0九九二00一一0六號函暨所附違規通知單影本(含採證照片正本)及公示送達資料影本存卷足憑。惟查,異議人之住所自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即由「臺中縣○○鄉○○街○○○號」遷入「臺中市○區○○○街一段二二六號十樓」,已如前述,是異議人並無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自不得逕對異議人為公示送達,原舉發機關所為之送達程序於法顯有未合,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異議人辯稱未收到違規通知單等語,堪以採信。是異議人既未合法收受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實無從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逕為上開裁決並非合法,應認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均應予撤銷,並發交原處分機關由舉發機關重新送達異議人後,再依法裁決,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表】:(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編│掣單日期/舉發│違規時間│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機關│││單位/違規單號│││裁決日期、文│裁決書送達││號├───────┼─────┼──────┤號及處罰內容│時間、方法│││舉發單送達情形│違規地點│違反法條│││├─┼───────┼─────┼──────┼──────┼─────┤││93年5月26日│93年5月8日│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4│││南投縣政府警察│19時29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年12月15日││一│局交通隊││之最高時速未│所於94年12月│寄至臺中縣│││投警交字第├─────┤滿20公里│13日以中監違│烏日鄉仁德│││J3A025382號│台14乙線││字第裁60-J3A│街100號,││││5.5公里├──────┤025382號,裁│寄存送達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2400元│明道郵局│││遷移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40│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3年6月16日│93年5月21│駕車行經有燈│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南投縣政府警察│日15時49分│光號誌管制之│局臺中區監理│年2月13日││二│局交通隊││交岔路口闖紅│所於96年2月9│寄至臺中縣│││投警交字第├─────┤燈│日以中監違字│烏日鄉仁德│││J3A028074號│草屯鎮中正││第裁60-J3A02│街100號,││││路食水巷口├──────┤8074號,裁處│寄存送達於││├───────┤│道路交通管理│罰鍰5400元整│明道郵局│││遷移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53│││││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3年6月16日│93年6月10│停車位置不依│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4│││臺中市警察局第│日18時9分│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年12月26日││三│一分局公益派出│││所於94年12月│寄至臺中縣│││所├─────┤│22日以中監違│烏日鄉仁德│││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公益││字第裁60-G4A│街100號,│││G4A009260號│路├──────┤009260號,裁│寄存送達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1200元│明道郵局│││遷移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56│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第9款│││├─┼───────┼─────┼──────┼──────┼─────┤││93年12月20日│93年1月14│在設有禁止停│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新竹縣警察局橫│日14時46分│車標誌之處所│局臺中區監理│年3月2日寄││四│山分局內灣派出││停車│所於96年2月│至臺中縣烏│││所竹縣警交字第├─────┤│26日以中監○○○鄉○○街│││E00000000號│內灣大橋││字第裁60-E80│100號,寄││││├──────┤372520號,裁│存送達於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1200元│道郵局│││遷移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56│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第4款│││├─┼───────┼─────┼──────┼──────┼─────┤││93年12月8日│93年11月25│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臺中縣警察局交│日12時16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年3月2日寄││五│通警察隊││之最高時速未│所於96年2月│至臺中縣烏│││中縣警交字第├─────┤滿20公里│26日以中監○○○鄉○○街│││HA0000000號│烏日生活圈││字第裁60-HA3│100號,寄││││二號道路與├──────┤183758號,裁│存送達於明││├───────┤幅泰街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2400元│道郵局│││查無此人退件││處罰條例第40│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3年12月17日│93年12月9│駕車行經有燈│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臺中縣警察局交│日15時50分│光號誌管制之│局臺中區監理│年3月2日寄││六│通警察隊││交岔路口闖紅│所於96年2月│至臺中縣烏│││中縣警交相字第├─────┤燈│26日以中監○○○鄉○○街│││HA0000000號│烏日生活圈││字第裁60-HA3│100號,寄││││二號線與勤├──────┤188943號,裁│存送達於明││├───────┤農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5400元│道郵局│││遷移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53│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4年1月19日│94年1月5日│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臺中縣警察局交│11時40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年3月2日寄││七│通警察隊││之最高時速未│所於96年2月│至臺中縣烏│││中縣警交相字第├─────┤滿20公里│26日以中監○○○鄉○○街│││HA0000000號│烏日生活圈││字第裁60-HA4│100號,寄││││二號道路與├──────┤008219號,裁│存送達於明││├───────┤福泰街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2400元│道郵局│││查無此人退件││處罰條例第40│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4年2月3日│94年1月12│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臺中市警察局交│日16時49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年3月2日寄││八│通警察隊直屬分││之最高時速未│所於96年2月│至臺中縣烏│││隊├─────┤滿20公里│26日以中監○○○鄉○○街│││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市政││字第裁60-G50│100號,寄│││G00000000號│路123號前├──────┤019557號,裁│存送達於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2400元│道郵局│││新址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40│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4年3月22日│94年3月3日│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臺中市警察局交│15時59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年3月2日寄││九│通警察隊直屬分││之最高時速未│所於96年2月│至臺中縣烏│││隊├─────┤滿20公里│27日以中監○○○鄉○○街│││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市政││字第裁60-G50│100號,寄│││G00000000號│路123號前├──────┤050659號,裁│存送達於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2400元│道郵局│││新址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40│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4年3月24日│94年3月4日│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6│││臺中縣警察局交│10時53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年3月2日寄││十│通警察隊││之最高時速未│所於96年2月│至臺中縣烏│││中縣警交相字第├─────┤滿20公里│27日以中監○○○鄉○○街│││HA0000000號│烏日生活圈││字第裁60-HA4│100號,寄││││二號道路與├──────┤037346號,裁│存送達於明││├───────┤福泰街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2400元│道郵局│││遷移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40│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4年9月23日│94年8月23│在禁止臨時停│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5│││臺中市警察局第│日14時22分│車處所停車│局臺中區監理│年8月31日││十│四分局 大墩 派出│││所於95年8月│寄至臺中縣││一│所├─────┤│29日以中監違│烏日鄉仁德│││中市警交字第│臺中市公益││字第裁60-G5G│街100號,│││G5G013432號│路與大聖街├──────┤013432號,裁│寄存送達於││├───────┤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1200元│明道郵局│││新址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56│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第1款│││├─┼───────┼─────┼──────┼──────┼─────┤││94年11月30日內│94年11月13│在高速公路超│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5│││政部國道公路警│日10時58分│速行駛│局臺中區監理│年9月27日││十│察局第七警察隊│││所於95年9月│寄至臺中縣││二│大甲分隊├─────┤│25日以中監違│烏日鄉仁德│││公警局交字第│國道三號北││字第裁60-ZGA│街100號,│││ZGA024035號│上155.7公││024035號,裁│寄存送達於││││里├──────┤處罰鍰6000元│明道郵局││├───────┤│道路交通管理│整││││新址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33│││││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95年1月6日│94年11月26│在高速公路超│交通部公路總│裁決書於95│││內政部國道公路│日12時15分│速行駛│局臺中區監理│年9月26日││十│警察局第三警察│││所於95年9月│寄至臺中縣││三│隊泰安分隊├─────┤│21日以中監違│烏日鄉仁德│││公警局交字第│國道三號北││字第裁60-ZCA│街100號,│││ZCA069876號│上158公里├──────┤069876號,裁│寄存送達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鍰6000元│明道郵局│││新址不明退件││處罰條例第33│整││││辦理公示送達││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