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 吳鴻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草本風格│國泰世華│100年7月25│37,000元│XN0000000│││形象顧問│商業銀行│日│││││有限公司│三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