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月娌 上訴人就其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月30日以法官具名之通知書,請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109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