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聲請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柏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積欠之借款發給支付命令,然據聲請人提出之借據所載,該借款期限為107年5月12日起至
109年5月12日止,就形式上觀之,系爭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僅該借據第九條另有約定:「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或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故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期前清償,自應釋明相對人有支票或借據未兌現之情事,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109年1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釋明,聲請人亦已分別於108年12月30日、109年1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故本院從形式上僅能認定系爭借款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不得請求期前清償,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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