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訴人 施德造
洪梅花 被上訴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上訴人 洪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110年醫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