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史英上一人兼訴訟代理人 張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詠晴 被告 韓綺盈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孫暐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炫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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