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琪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琪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
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文琪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臺灣橋頭、士林、桃園、台中、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