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因形式上無從認定原告因訴訟勝訴所得之客觀利益,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即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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