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聲請人 温麗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陝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確認温或溫)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發票人姓名第2個字不清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