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3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14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抗告人起訴狀所載地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嗣因招領逾期遭郵局退還本院,此有郵局加蓋戳記之信封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該裁定既已送達於抗告人之支配範圍內,而發生送達效力,不因抗告人逾期未領受影響。是本件抗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於108年11月1日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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