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有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有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王有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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