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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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75號
聲請人 吳承璋
相對人 徐念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票字第0021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9月24日
500,000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SRNO214152
002
114年2月13日
170,000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SRNO214156
003
114年2月13日
300,000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3月31日
SRNO214157
004
114年3月14日
130,000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5月31日
SRNO21415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