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75號

聲請人 吳承璋

相對人 徐念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票字第00217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9月24日

500,000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SRNO214152

002

114年2月13日

170,000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SRNO214156

003

114年2月13日

300,000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3月31日

SRNO214157

004

114年3月14日

130,000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5月31日

SRNO21415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