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玄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玄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玄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