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豐小字第149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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