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簡字第73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參加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被告擔任會首,
途中被告宣佈中止互助會,被告承諾清償所積欠債務,並約
定於95年12月31日清償,惟屆清償期,被告僅支付新台幣(
下同)28000元,尚欠132000元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還款
契約書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還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132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440元,爰確定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