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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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陳裕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一成 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又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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