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0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