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1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