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百森 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86,584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