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7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
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屬小額事件,揆諸首揭條文意旨,自無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之適用。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
屏東縣高樹鄉南華村校前一巷60號,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及原
告提出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各一件附卷可稽。再依原告
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地址雖設於台中市○○區
○○路1段151號,惟本院依該地址送達結果,為「原址查無
此人」,此有本院送達文書退件信封附卷可憑,是被告之住
所不在該戶籍地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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