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號
原   告 甲○○
            50號
特別代理人 乙○○
            50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2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特別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元(不含強制
  責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7年2月1日前給付 肆拾萬 元,餘壹
  佰 伍拾陸萬 元,分別於同年4月1日給付 伍拾萬 元,同年5月1
  5日給付伍拾萬元,同年7月1日給付伍拾陸萬元,如一期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於被告97年2月1日前給付肆拾萬後,即撤回本件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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