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76號原告洪意棚被告 何宗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 周宗暉汪群 等人另行審結)。
二、被告何宗倫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何宗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起訴書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未認定被告何宗倫有參與詐騙原告之犯行,故原告所受之損害,實與被告何宗倫之行為無關,原告自不得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原告對被告何宗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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