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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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7號聲請人毘沙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杉浦康成 訴訟代理人 曾淑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詹志鵬┌───────────────────────────────────────────────────┐│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中國力昂機械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32,550元│EC0000000│101年8月31日│││限公司汪楠彬│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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