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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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碧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碧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碧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100年9月16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7月,並於99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碧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3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9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於98年10月23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第18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6月、2月,再經該院於99年2月26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6月、
2月,復由該院於99年2月26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及經該院於99年3月26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上揭14案於10
0年5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100年6月15日確定,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5月1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7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嗣經本院於99年5月28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3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2月,前揭5案於100年9月16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0月21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182號裁定認抗告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上揭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在卷可佐,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於99年3月2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