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戊○○○
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被告甲○○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敏玄 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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