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瑩蓉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限屆至,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續行羈押必要,裁定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曾逸誠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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