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賴泰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
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地為宜蘭縣五結鄉,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
行為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亦有新北市○○○○○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附卷可查。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
權,而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茲聲請人聲請
移送於被告戶籍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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