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煥 訴訟代理人 葉仕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隆文┌─────────────────────────────────────┐│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鐘一工程有│三信銀行板│108年8月5日│168,000元│TA0000000││││限公司│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