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謝錦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十八甲生活│泰山區農會│108年6月10日│275,000元│TA0000000││││廣場有限公││││││││ 司余文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