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暐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元中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被告佳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4,3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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