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車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首志 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丞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9,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