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賴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伸億鋼模股│新莊區農會│108年10月10│198,778元│CZ0000000││││份有限公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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