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淑雯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為「陳**」之姓名,並提出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皆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陳**(住:臺北市○○區○○里○鄰○○路○段○○○號十樓)」部分,未載明其姓名,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被告「陳**」之年籍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