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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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 姜玉卿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梅虹 、 范鴻亮 、 范榮漢 、 呂美鳳 、 謝清國 間請求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捌仟柒佰零伍萬玖仟肆佰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伍仟零貳拾柒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原告所稱兩造間以卷附購買斡旋書所為之約定,請求被告5人就坐落桃園市○○區○○段325、325-1、325-2、325-3、325-4、32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同段34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800000分之89655,以每坪新臺幣(下同)58萬元之價金與原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示,該等土地面積及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合計為494.93坪(計算式:〔210+210+210+210+209.97+322.67+2351.26×89655/800000〕÷3.305785,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則以每坪58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也就是原告請求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的價金金額)應為2億8,705萬9,400元(計算式:494.93×58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萬2,362元,扣除原告於起訴已繳納的1萬7,335元,尚應補繳231萬5,027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為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