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瑞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數判決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數罪,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等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7等罪,屬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行為態樣、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屬相近,行為時間係在
106年03月03日至同年月28日間之同一個月內所為,所侵害者均非屬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他人個人法益,而屬他人個人財產法益,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所犯附表編號1之逾量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所侵害者亦非屬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他人個人法益,而屬毒害性質之犯罪,此罪與附表編號2至7等犯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