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7號原告 柯詠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玉江以文江艾文江兆偉江一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到院,依原告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陳報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狀所陳報更正之被告,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23日以 江新勇 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見起訴狀,本院卷第3至5頁),後來又陳報江新勇已於同年月14日死亡的事實,並更正以其繼承人林金玉、江以文、江艾文、江兆偉、江一田為被告(見陳報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狀及所附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本院卷第23至43頁),卻沒有就更正後的被告陳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也沒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不合程式。
(二)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到院,按更正後的被告,補為陳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