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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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0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胞姊 簡筑苓 被告 簡棕濰 選任辯護人 李致詠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7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為姊弟關係,被告現由本院羈押中,因聲請人、被告之胞弟 簡棕華 於民國109年6月5日車禍自撞身亡,希望被告能返家看小弟最後一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簡筑苓為被告簡棕濰之胞姊,此有聲請人書狀所附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考,其為被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屬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得隨時向本院聲請具保,先予敘明。
(二)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並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9年5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惟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酉字第8491號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裁定自該刑期起算日即
109年6月16日起撤銷羈押。則聲請人雖以上述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自無從再為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囿辰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