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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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亞綸
選任辯護人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 律師
被告 謝易勲
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581號、第9405號、第10627號、第11811號、第11812號、第11813號、第11906號、第12295號、第12630號、第13695號、第13841號、第14436號、第14918號、第15002號、第15171號、第15822號、第15922號、第17314號、第17322號、第18380號、第18605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596號、第20435號、第21364號、第22071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第35129號、第21798號、第27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犯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子○○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犯如附表二編號14至6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4至6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壬○○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子○○於民國109年2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嗣壬○○於109年3月3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由子○○、壬○○一同提領詐騙款項,並由子○○收取清點壬○○提領之款項後,再交付其他上游成員。子○○、壬○○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金融機構及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再向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二「詐欺方式及經過」欄所示方式施以詐術,致各該對象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欄所示時間、金額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子○○、壬○○再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如附表一「金融機構及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分別由子○○、壬○○於如附表二「提領日期、金額」、「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及金額提款,並由子○○收取清點壬○○所提領之款項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至指定地點交付該日所提領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事項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事實認定所憑證據之證據能力: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或檢察事務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子○○、壬○○於警詢中對其他共同被告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後對於犯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部分,則不受此限制)。惟被告子○○、壬○○於警詢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自己而言,則屬被告本人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所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實體事項
訊據被告子○○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壬○○雖坦承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坦承犯普通詐欺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壬○○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壬○○只認識子○○,一直都是依照子○○之指示工作,被告壬○○並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也不知道共犯有3人以上云云。經查:
(一)被告子○○、壬○○有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如附表一「金融機構及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分別由被告子○○、壬○○於如附表二「提領日期、金額」、「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及金額提款,並由被告子○○收取被告壬○○所提領之款項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至指定地點交付該日所提領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子○○、壬○○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二),足認被告子○○、壬○○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被告壬○○雖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主觀上具有犯意之聯絡(即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有行為之分擔(即功能犯罪支配),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縱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仍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更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換言之,於數人參與犯罪之場合,只須各犯罪行為人間,基於犯意聯絡,同時或先後參與分擔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實現,即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不以參與人「全程」參與犯罪所有過程或階段為必要,此「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之運用,對於多人分工合作,各自遂行所分擔之部分行為,使各部分犯行無縫銜接,以共同完成詐騙被害人款項之目的等現代型多數參與犯之類型而言,尤為重要。又依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細緻,分別有蒐集帳戶之人、對被害人實施詐術之電信流或網路流機房人員及提領、收受贓款之車手人員、回水(上繳贓款)等各分層成員,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以,部分詐欺集團成員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如有收購人頭帳戶供其他成員實行詐騙所用、提供金融帳戶並配合提領款項或收受贓款並上繳詐欺集團,並從中獲取利得等行為,均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此應為參與成員主觀上所知悉之範圍。又集團成員間固未必彼此有所認識或清楚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係具備一定規模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犯罪牟財,即應就其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經查,被告壬○○參與被告子○○及其他成員所組成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並於提款後上繳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藉此獲取報酬,參諸上開說明,被告壬○○自應就其於109年3月3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之全部犯罪事實與被告子○○同負全責,殆無疑義。
⒉又被告壬○○於警詢時供稱:伊因為很缺錢,所以有請子○○幫忙介紹工作,子○○在109年3月3日晚上打電話給伊,問伊要不要工作,隔天就在内壢某處,子○○帶了另外一位男子開車過來,然後就開始四處提領,伊的工作只負責領錢,領完的錢就交給子○○,子○○會再把領到的錢交給上面的人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05卷【下稱偵9405卷】一第51頁至第61頁),於偵訊時供稱:伊跟子○○是輪流領錢,因為上手說只能一個人領一次,伊領錢的時候,子○○就在車上等,然後是不認識的人載伊們離開,子○○在靠近大江的超商將領到的錢交給上手,然後會有人把報酬拿給子○○,子○○再給伊等語(見偵9405卷一第253頁至第25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從109年3月3日開始領錢,伊領到的錢就會交給子○○,再由子○○交出去給其他人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18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子○○會把提款卡給伊,伊就去超商領錢,領到的錢跟提款卡都交給子○○,再由子○○交給其他人,伊也有看過子○○把錢交給別人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8頁)。
⒊再者,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有拿提款卡去領錢,壬○○在車上等,伊領完錢後就載壬○○離開,在大江附近把錢交給上手,壬○○也會拿提款卡去提款,也是在中壢附近把錢交給上手等語(見偵9405卷一第第247頁至第251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介紹壬○○進來工作, 錢駿 會派人拿提款卡給伊跟壬○○,壬○○也有看過錢駿派來的人,壬○○會跟伊一起去把領到的錢交給上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3頁至第74頁)。
⒋觀諸被告壬○○之供述及證人子○○之證述,可知被告壬○○係經由證人子○○之介紹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依證人子○○之指示提領告訴人、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款項,再將領得之款項交給證人子○○轉交上手等情甚明,是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子○○、壬○○及向子○○收取詐欺贓款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且被告壬○○主觀上對於上情知之甚詳,是被告壬○○及辯護人主張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得預見共犯已達三人以上,應論以普通詐欺取財罪云云,即非可採。
⒌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且所謂組織犯罪,本屬刑法上一種獨立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成員是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及成立要件之審查,原不以組織成員個人各別之行為,均已成立其他犯罪為必要,而應就集團成員個別與集體行為間之關係,予以綜合觀察;縱然成員之各別行為,未構成其他罪名,或各成員就某一各別活動並未全程參與,或雖有參加某特定活動,卻非全部活動每役必與,然依整體觀察,既已參與,即應分別依發起、操縱、指揮、參與等不同行為之性質及在組織內之地位予以論處;尤以愈龐大、愈複雜之組織,其個別成員相對於組織,益形渺小,是個別成員未能參與犯罪組織每一個犯罪活動之情形,相對增加,是從犯罪之縱斷面予以分析,其組織之全體成員,應就該組織所為之一切非法作為,依共同正犯之法理,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及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故犯罪組織係聚合3人以上所組成,在一定期間內存在以持續性發展實施特定手段犯罪、嚴重犯罪活動或達成共同牟取不法金錢或利益而一致行動之有結構性組織。但其組織不以有層級性結構,成員亦不須具有持續性資格或有明確角色、分工等正式組織類型為限,衹須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號、第147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壬○○於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壬○○、子○○,以及向被告子○○收取詐欺贓款之不詳詐欺成員,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此外,尚存在對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之不詳詐欺成員,縱不排除可能有一人分飾之情形,然如前所述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分工細緻,一般可分為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領款「車手」、收取帳戶「領簿手」及水房(資金流)等,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其至少為3人以上,已無疑義。又被告壬○○除與被告子○○聯繫外,亦知悉被告子○○會將領得之詐欺贓款交給前來收取之成員,可見本案詐欺集團確為3人以上之組織,且為被告壬○○所知悉等情無訛。又本案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再由被告子○○、壬○○依指示提領後,交付前來收款之成員而輾轉遞送至該詐欺集團核心成員,由以上犯罪之歷程觀之,足徵本案詐欺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僅為立即犯罪目的而隨意組成,且被告參與之期間亦非短暫;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參諸前揭說明,應已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犯罪組織」之定義。是被告壬○○及其辯護人辯稱並無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云云,亦非可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4月2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107年1月3日再將該條項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子○○、壬○○加入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並各依其分工,編織不實理由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收取詐欺款項及轉交上游。堪認其等所參與者,係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之牟利性組織,組織內部經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由多數成員彼此相互配合,而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另被告子○○招募被告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車手,亦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二)又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係因修正前條文對洗錢行為之定義範圍過窄,對於洗錢行為之防制與處罰難以有效達成,為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以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又洗錢之前置犯罪完成,取得財產後所為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行為,固為典型洗錢行為無疑,然於犯罪人為前置犯罪時,即提供帳戶供犯罪人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或於其後交付犯罪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致無法查得犯罪所得流向等,均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犯罪不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亦即,從犯罪者之角度觀察,犯罪行為人為避免犯行遭查獲,會盡全力滅證,但對於犯罪之成果即犯罪所得,反而會盡全力維護,顯見洗錢犯罪本質上本無從確知犯罪行為之存在,僅為合理限制洗錢犯罪之處罰,乃以不法金流與特定犯罪有連結為必要。是以,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自不以提供帳戶為限,亦包括取得款項後,將款項交予犯罪組織之其他成員,致無法或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結果。本次修法既於立法理由中明示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行為亦構成洗錢,則以匯款或交付現金等方式,致產生掩飾或隱匿不法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行為,亦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洗錢類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所示對象施詐之後,係由被告子○○、壬○○負責提領詐騙款項,再由被告子○○向被告壬○○收取領得款項後,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或難以再追查前揭犯罪所得,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三)是核被告子○○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就附表二編號2至13、15至6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書雖漏未論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另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然上開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子○○上開罪名(見本院卷四第62頁),已無礙於被告子○○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核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1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5至6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書雖漏未論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另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29號、第205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然上開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壬○○上開罪名(見本院卷四第62頁),已無礙於被告壬○○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被告子○○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全部犯行,被告壬○○與被告子○○及其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14至61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子○○、壬○○與錢駿應論以共同正犯,惟卷內證據並無足以證明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與錢駿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詳如後述,見乙、無罪部分、二),是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六)被告子○○、壬○○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部分,雖分別有數次提款行為,惟係基於單一詐取財物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連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行,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體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就其對各別被害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七)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子○○、壬○○尚有附表三所示之提領行為,惟此部分核與已起訴部分有前述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八)想像競合
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兩罪之法定本刑雖同,惟性質與行為態樣不同。又考諸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立法意旨,犯罪組織招募之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二者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具行為客體之同一性,行為人實施其中一行為,難認會伴隨實現另一構成要件之行為,二者亦無階段關係可言,顯非法規競合之補充或吸收關係。惟究應如何論處,應視具體個案實際參與、招募之行為態樣及主觀故意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或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子○○係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被告壬○○加入該組織,實施附表二編號14至61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亦即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目的,在於維護或確保組織犯罪運作之繼續進行,不僅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之關聯性,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基此,被告子○○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4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13、15至61所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14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5至61所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九)被告子○○就附表二編號1至61、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14至6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96號、第20435號、第21364號、第22071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第35129號、第21798號、第278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行,與本案被告2人業經起訴之犯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有部分經本院退併辦,詳如後述)。
(十一)被告子○○於偵查中未否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均坦白認罪,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又被告子○○、壬○○就洗錢罪為自白,亦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規定,本均應減輕其刑,惟前揭被告等人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處斷,且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附此敘明。
(十二)本院考量現今詐欺集團犯罪猖獗,影響社會金融秩序甚鉅,又被告2人均值青年,非無勞動能力,僅因貪圖報酬而參與本案犯行,其等縱僅負責整體犯罪流程之一部,然對於犯罪結果之實現仍具有一定貢獻,復衡諸本案犯罪手法縝密,受害金額非微,客觀上尚難認其等犯罪情狀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亦無縱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顯可憫恕或情輕法重之情形,是被告2人所為各次犯行尚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十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竟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貪圖輕鬆賺取的不法利益,行為實值非難,又被告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能賠償其等損失,被告壬○○雖坦承普通詐欺、洗錢罪等犯行,但對於所犯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猶矢口否認,難認有悛悔反省之情,惟被告壬○○犯後積極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目前尚未履行條件完畢,兼衡被告2人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十四)沒收
1.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行動電話,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交付被告子○○,供其聯繫本案犯行所用,業據被告子○○供承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71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均予宣告沒收。
2.又被告壬○○為本案犯行,實際獲分之報酬分別為13,000元一節,業據被告壬○○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7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依卷內證據,尚無法認定被告子○○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或免除債務之情形,爰不另論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3.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12所示之現金、帳冊、存摺、提款卡等物品,並無證據證明係本案之犯罪所得或與本案有關,復非違禁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14所示 林庭安 之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固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因林庭安報警處理後,扣案之存摺、金融卡已無再次供詐騙所用之風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十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壬○○有於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3分提領告訴人
2、 林嘉暄 匯入之款項共計55,000元云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所示部分),然查,告訴人林嘉暄係受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以詐術後,陷於錯誤,因而於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5分」、同日「晚間10時9分」,將369元、37,216元匯入不詳詐欺成員指定之 劉銘凱 之金融帳戶,是被告壬○○自無可能於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3分」提領告訴人林嘉暄匯入之詐欺贓款,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有誤,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壬○○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21798號、第27868號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子○○、壬○○所為提領款項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綜觀全案一切卷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詐欺集團交付予被告子○○、壬○○提領款項之提款卡、密碼係以不正方式取得,而藉以冒用本人名義提領,且縱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戶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然衡以擔任負責指揮、管理或提領贓款之車手,多半僅得預見其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所得,至於該用以提領款項之提款卡及其密碼是否係不法取得一事,則未必知悉,是本案自難僅憑被告子○○、壬○○領取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及將詐得款項交付上游之事實,驟認被告子○○、壬○○已對上開提款卡及其密碼係不法取得一事,已有所預見。據上可知,本案自難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依上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十六)退併辦
1、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併同審理,固係審判上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實質上一罪關係,自不能併予裁判,僅須說明其理由及無從併辦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第3102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第21364號、第22071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關於附表編號19所示告訴人 張欣湘 部分,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之告訴人、被害人不同,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應為數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第21364號、第22071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7,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1798號、第278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10至15、20、21,關於被告壬○○所犯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此部分業據本院為無罪判決(詳如後述乙、無罪部分),則上開移送併案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難認有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一罪關係,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部分,與同案被告子○○為共同正犯,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從109年3月3日開始領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警詢時證稱:之前壬○○有向伊借錢,伊跟壬○○說幫伊做事就可以領錢,壬○○大概從109年3月初開始當車手等語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27卷【下稱偵16027卷】一第35頁至第38頁),而卷內證據亦可認被告壬○○首次提領詐欺贓款之時間為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7分(即附表二編號14),是被告壬○○辯稱是在109年3月3日後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乙節,應屬可採,另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壬○○於109年3月3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前,與被告子○○或其餘詐欺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犯行,自無從遽認與被告子○○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逕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相繩,是就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部分,應為被告壬○○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子○○、壬○○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向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後,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子○○提領上開款項後轉交其餘詐欺成員,因認被告子○○、壬○○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惟查,本案告訴人 李心慈 係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35分匯款20,000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古慈緣銀行帳戶,然依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所示,並未見古慈緣之銀行帳戶於告訴人李心慈匯款後有任何提領紀錄,卷內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子○○、壬○○有何提領告訴人李心慈匯入款項之行為,況此際被告壬○○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是依卷內現存證據,難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部分要難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相繩。被告子○○、壬○○雖未否認此部分之犯行,但其自白之事實顯與卷內事證不符,自不得僅依其自白即認定被告2人犯罪,此部分依法仍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子○○、壬○○與共犯錢駿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子○○、壬○○依詐欺集團不詳上手之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後,交由被告子○○、共犯錢駿收取(收水),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時間,向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後,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再由共犯錢駿提領上開款項轉交上游,因認被告子○○、壬○○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惟查,本案告訴人癸○○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8分許,匯款29,985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 高柏龍 富邦銀行帳戶, 嗣錢駿 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7分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等情,為錢駿於警詢時所坦認(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904號卷【下稱偵26904卷】第55頁至第60頁),可見上開款項並非被告子○○、壬○○所提領等情甚明。又本件詐欺集團之車手群運作模式,係採單線運作,上下垂直指揮,各線車手間應無橫向聯繫,依追加起訴書之記載,被告壬○○僅為提款車手,被告子○○及錢駿則擔任收水,是卷內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子○○、壬○○就附表四編號2所示犯行與錢駿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要難認被告子○○、壬○○應就錢駿之提領行為負共犯之責,自難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相繩。是檢察官對於被告子○○、壬○○就附表四編號2所示部分犯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2人被訴犯行有罪之心證,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首開說明意旨,依法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倍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丑○○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及帳戶
1
高柏龍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柏龍永豐帳戶)
2
王姵雯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姵雯帳戶)
3
楊志吉 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志吉帳戶)
4
俞凱文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俞凱文帳戶)
5
古慈緣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古慈緣帳戶)
6
洪啟文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啟文帳戶)
7
8
連雅米所有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雅米京城銀行帳戶)
9
黃俊閏 所有之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俊閏帳戶)
10
楊舒婷 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舒婷帳戶)
11
12
13
14
劉子維 有之台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子維帳戶)
15
宋尚杰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宋尚杰富邦帳戶)
16
17
黃建軒 所有之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建軒帳戶)
18
蕭任廷 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任廷帳戶)
19
林庭安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庭安帳戶)
20
洪鈞甯 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鈞甯帳戶)
21
吳慧燕 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慧燕中信帳戶)
22
吳慧燕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慧燕郵局帳戶)
23
潘正峰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正峰帳戶)
24
吳慧燕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慧燕彰銀帳戶)
25
胡凱麟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凱麟帳戶)
26
27
李宜芳 所有之郵局內門郵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宜芳帳戶)
28
29
30
31
32
張立杰 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立杰帳戶)
33
劉銘凱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銘凱帳戶)
34
周佳霖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佳霖帳戶)
35
王維倫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維倫帳戶)
36
湯崇民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湯崇民帳戶)
37
洪豪澤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豪澤帳戶)
38
39
40
蕭鳳凰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鳳凰郵局帳戶)
41
42
黃峻煜 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峻煜帳戶)
43
高柏龍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柏龍富邦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提領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李嘉慧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3時27分許假冒為86小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銀行客服,致電李嘉慧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致李嘉慧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27分許
29,123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5分許提領2,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嘉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51至5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李嘉慧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906卷第6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1906卷第11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子○○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7分許
22,985元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鎮區○○路0號1樓( 萊爾富 超商平鎮桃圳店)
子○○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鎮區○○路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桃圳店)
子○○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分許提領8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平店)
子○○
2
許利敏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28分許假冒為86小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許利敏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許利敏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
5,123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許利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61至6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1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許利敏之匯款交易、通聯記錄截圖(見偵11906卷第57至5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1906卷第11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_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分許提領8000元)
同上
3
許淑雯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8日34分許,假冒為春佰億之張會計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致電許淑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重複訂單云云,致許淑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5分許
28,123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許淑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73至7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許淑雯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906卷第6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作業中心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7分許提領7,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新竹縣○○市○○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竹北鳳岡店)
4
王文華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9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致電王文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王文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4分許
12,345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3之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王文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41至4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王文華之匯款交易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1906卷第4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同附表二編號3之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3分許
6,998元
(同附表二編號3之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7分許提領7,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5
查岱山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假冒為查岱山之外甥,致電查岱山佯稱:須借款作為投資周轉云云,致查岱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20分許
150,000元
附表一編號2王姵雯帳戶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4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查岱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73至79頁)
⒋證人 黎京芝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45至48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87至89頁、偵20435卷第123至125頁)
⒍附表一編號2王姵雯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0627卷一第131頁)
⒎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王姵雯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6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莊店)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5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莊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莊壢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莊壢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5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6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39分許
150,000元
6
林經舜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下午1時42分許,假冒為林經舜之友人( 衛斯理 ),致電林經舜佯稱:須借款云云,致林經舜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12時57分許
160,000元
附表一編號3楊志吉帳戶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懷寧醫院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經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922卷第71至7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5822卷第79至82頁、偵15922卷第23至25、37至43頁)
⒌林經舜匯款單(見偵15922卷第83頁)
⒍林經舜手機畫面截圖(見偵15922卷第85頁)
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536號函暨揚志吉帳戶之交易明細(1見9405卷二第547至5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懷寧醫院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懷寧醫院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圓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志廣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圓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志廣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圓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志廣店)
109年3月2日下午4時7分許提領29,91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明光店)
109年3月3日凌晨0時3分許提領1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7
孔韻景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8日下午3時4分許,假冒為i3FRESH網路商城之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孔韻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取消云云,致孔韻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7分許
49,988元
附表一編號4俞凱文帳戶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49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孔韻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145至15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1至93頁)
⒌附表一編號4俞凱文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0627卷一第131頁)
⒍孔韻景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偵10627卷一頁第273至285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俞凱文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7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21分許
49,987元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0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1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為2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8
陳俊尹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下午4時58分許,假冒為玩具反斗城會計部人員、華南銀行客服,致電陳俊尹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匯款確認個資云云,致陳俊尹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26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陳俊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922卷第119至122頁)
⒋陳俊尹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5922卷第129頁)
⒌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見偵21798卷第39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9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古慈緣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4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6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9
劉昕穎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曰晚間6時30分許,假冒為玩具反斗城之店家、郵局客服,致電劉昕穎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劉昕穎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分許
39,909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9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劉昕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922卷第89至90頁)
⒋劉昕穎交易明細截圖(109偵15922卷頁99)
⒌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見偵21798卷第31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曰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古慈緣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4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1分許提領19,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10
余詠婕 (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許,假冒為愛上新鮮網站購物店家、郵局客服,致電余詠婕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余詠婕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5分許
10,123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2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圆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見偵15922卷第27至29頁、第47至55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曰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古慈緣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4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1
楊雅筑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23分許,假冒為購物店家、郵局客服,致電楊雅筑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購買點數取消云云,致楊雅筑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4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6洪啟文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4分許提領3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村0號(中壢華勛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楊雅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841卷第25至2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841卷第99頁)
⒌楊雅筑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3841卷第73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3841卷第95頁)
⒎洪啟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啟文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5分許提領11,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村0號(中壢華勛郵局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6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提領48,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村0號(中壢華勛郵局
12
張昇芳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35分許,假冒為FRESH02購物店家客服、郵局客服,致電張昇芳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張昇芳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1分許
11,087元
附表一編號6洪啟文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11之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4分許提領3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昇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841卷第51至57頁、27868卷一第105至110頁、審訴卷二第19頁、本院卷三第392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841卷第99頁)
⒌張昇芳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3841卷第91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3841卷第95頁)
⒎洪啟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啟文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同附表二編號11之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5分許提領11,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11之109年3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提領48,000元)
同上
13
周嘉駿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假冒為力大書局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致電周嘉駿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周嘉駿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9時22分許
5,099元
附表一編號6洪啟文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9時34分許提領5,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龍德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周嘉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841卷第35至4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841卷第99至101頁)
⒌周嘉駿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見偵13841卷第81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3841卷第95頁)
⒎洪啟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啟文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4
林詩淳 (告訴人)
於109年3月3日下午9時1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購物店家、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林詩淳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詩淳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
49,989元
附表一編號8連雅米京城銀行帳戶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26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環北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詩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002卷第80至81頁)
⒋證人錢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57至70頁、偵20435卷三第203至205頁、偵22071卷第17至27頁、偵26904卷第55至60頁、偵29056卷第117至129頁、偵21364卷第19至22頁)
⒌證人 錢緯驊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119至122頁、偵22071卷第69至76頁)
⒍證人連雅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39至143頁)
⒎林詩淳匯款明細(109偵15002卷頁86)
⒏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5002卷第9頁、偵15822卷第83至85頁、偵22071卷第103至106頁)
⒐林詩淳存摺影本(109偵15002卷頁87-89)
⒑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090004042號函暨連雅米帳戶之交易明細(109偵9405卷二第437頁、第581至582頁)
⒒連雅米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9頁)
⒓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見偵22071卷第95至1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8、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4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環民店)
子○○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15分許
32,123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5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子○○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子○○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11分許提領2,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外環店)
子○○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
9,913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行)
壬○○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3分許
9,992元
15
謝瑛瑛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下午4時44分許,假冒為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謝瑛瑛之友人,撥打電話向謝瑛瑛佯稱:須借款云云,致謝瑛瑛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15分許,予以更正)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9黃俊閏帳戶
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許提領100,0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謝瑛瑛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15822卷第69至73頁、見審訴卷二第19頁、本院卷三第117、160頁)
⒋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5822卷第83至85頁)
⒌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年6月9日太保營密字第10900023741號函暨黃俊閏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3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50,0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3時45分許提領29,01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外環店)
壬○○
16
劉員實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12分許,假冒為劉員實之姪子,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劉員實佯稱:須借款買房云云,致劉員實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20分許
150,000元
附表一編號10楊舒婷帳戶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3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劉員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35至13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65至67頁)
⒌劉員實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暨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1813卷第137至138頁)
⒍劉員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1813卷第139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⒏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楊舒婷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4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5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6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7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2時2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2時3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2時5分許提領9,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4日上午8時47分許提領5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20,0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7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合定店)
壬○○
17
柳麗珠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3日下午1時3分許,假冒為柳麗珠之前同事 鍾秀珠 ,致電柳麗珠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其佯稱:須借款云云,致柳麗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上午10時47分許
20,000元
附表一編號10楊舒婷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16之109年3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柳麗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09至112頁)
⒋車手提領次數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5171卷第93至95頁、偵11813卷第65至67頁)
⒍柳麗珠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1813卷第115頁)
⒎柳麗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1813卷第116至120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⒐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楊舒婷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09年3月4日中午12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4日中午12時41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8
王紳 后(告訴人)
於109年3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賣家、永豐銀行客服,致電王紳后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王紳后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21分許
28,123元
附表一編號11張嘉麟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王紳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75至177頁)
⒋證人錢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57至70頁、偵20435卷三第203至205頁、偵22071卷第17至27頁、偵26904卷第55至60頁、偵29056卷第117至129頁、偵21364卷第19至22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73至74頁、偵29056卷第249至263頁)
⒍車手提領次數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偵29056卷第9、45頁)
⒎王紳后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1813卷第179頁)
⒏王紳后之通聯記錄截圖(見偵11813卷第180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6曰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2888號函暨張嘉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5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5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提領8,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9
張淑娟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4日下午4時27分許,假冒為ABCMART客服,致電張淑娟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2分許
49,989元
附表一編號12林秀珍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淑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405卷一第87至88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9405卷一第155至171頁、偵35129卷第189至193頁)
⒌張淑娟之匯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截圖(見偵9405卷一第93至95頁)
⒍玉山銀行109年6月1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64637號函暨林秀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3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4分許
49,989元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提領19,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7分許
29,989元
20
郭一鳴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2分許,假冒為郭一鳴之友人( 江添進 ),致電郭一鳴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佯稱:須借款周轉云云,致郭一鳴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中午12時40分許
120,000元
附表一編號13宋尚杰中信帳
109年3月4日下午1時2分許提領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郭一鳴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12630卷第34至36頁、本院卷三第118、16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2630卷第21至25頁、偵17314卷第31頁、偵13695卷第53頁)
⒌車手提領次數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
⒍郭一鳴之匯出匯款憑證、存提款交易憑證(見偵12630卷第42至43頁)
⒎郭一鳴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2630卷第44至45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32226號函暨宋尚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17至51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109年3月4日下午1時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5日上午11時53分許
80,000元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9分許提領8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通一超商政群店)
子○○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3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蘆竹興仁店)
子○○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龍安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56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52分許提領29,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龍安店)
21
丁○○(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上午9時許,假冒為丁○○之友人( 郭圓圓 ),致電丁○○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佯稱:須借錢周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11時許
120,000元
附表一編號19林庭安帳戶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提領2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5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中壢萬能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195至197頁)
⒋證人林庭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581卷第51至55頁)
⒌證人錢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57至70頁、偵20435卷三第203至205頁、偵22071卷第17至27頁、偵26904卷第55至60頁、偵29056卷第117至129頁、偵21364卷第19至22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9056卷第9、45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1至25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中壢萬能店)
子○○
1009年3月5日中午12時16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子○○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17分許提領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22
張正彥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4日上午10時許,假冒為張正彥之外甥女,致電張正彥佯稱:須借款買房云云,致張正彥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22分許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14劉子維帳戶
109年3月5日下午1時3分許提領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正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695卷第73至7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695卷第15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3695卷第13、67頁)
⒍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6月5日營存字第10950060521號函暨劉子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6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09年3月5日下午1時6分許提領5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壬○○
109年3月5日下午2時51分許提領50,0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23
張正宗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中午12時許,假冒為張正宗之外甥女(補充理由書誤載為外甥,予以更正),致電張正宗佯稱:須借款買房云云,致張正宗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22分許,予以更正)
150,000元
附表一編號15宋尚杰富邦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9年3月5日下午1時26分許應予更正、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正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630卷第52至5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29至13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⒍張正宗之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見偵12630卷第57至59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北富銀永康字第1090000044號函暨宋尚杰富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3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5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6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8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24
邱高義榮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許,假冒為邱高義榮之友人( 馬德信 ),致電邱高義榮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佯稱:須借款云云,致邱高義榮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下午2時24分許
140,000元
附表一編號16柯宛凭帳戶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1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邱高義榮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14918卷第41至43頁、審訴卷二第19頁、本院卷三第11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498卷第23至29頁)
⒌邱高義榮之匯款申請書(見偵14918卷第40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4918卷第31頁)
⒎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清單(109偵14918卷頁23;同109他2337卷頁13)
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109年6月4曰彰和美字第10900092號函暨函附柯宛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5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3分許提領30,000元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4分許提領30,000元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5分許提領30,000元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
25
李欣憓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下午5時16分許,假冒為ABCMART拍賣客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致電李欣憓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會重複扣款,須取消交易云云,致李欣憓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6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17黃建軒帳戶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航竹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欣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695卷第87至9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695卷第16至17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3695卷第13、67頁)
⒍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09年6月4日基一信字第1867號函暨黃建軒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航竹店)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6分許
49,989元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5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9分許
20,123元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26
詹益征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晚間10時5分許,假冒為購五網站店家、郵局服,致電詹益征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詹益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晚間10時46分許
29,987元
附表一編號18蕭任廷帳戶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詹益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4436卷第35至41頁)
⒋證人蕭任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35至138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44436卷第53至5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4436卷第51頁)
⒎蕭任廷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4頁、偵27868卷二第21頁)
⒏詹益征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金融卡影本(見偵14436卷第71至75頁)
⒐詹益征之通聯紀錄、網購頁面截圖(見偵14436卷第77至79頁)
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作業中心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蕭任廷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1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10時50分許(起訴書誤為晚間10時49分許,予以更正)
18,103元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11時20分許提領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1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1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7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0分許
29,987元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新仁美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新仁美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0時10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新仁美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18分許,予以更正)
29,985元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村0號(萊爾富超商八德榮德店)
子○○
27
呂宜禧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下午4時57分許,假冒為購物店家、銀行客服,致電呂宜禧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呂宜禧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18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20洪鈞甯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呂宜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133至135頁)
⒋洪鈞甯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8頁、偵27868卷二第29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6頁、偵27868卷一第278頁、偵27868卷二第29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⒎臺灣銀行五福分行109年4月17日五福存字第10900013141號函暨洪鈞甯帳戶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見偵18605卷第175至18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19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2分許
8,123元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21分許提領15,7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7分許
3,123元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8分許提領8,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雪蓮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9分許提領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3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雪蓮店)
28
黃雅羚 (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下午4時許,假冒為購物店家、第一銀行客服,至電黃雅羚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黃雅羚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46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21吳慧燕中信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57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樂高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雅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79至8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5頁)
⒌吳慧燕中信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7頁)
⒍黃雅羚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91至93頁)
⒎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0777號函暨函吳慧燕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161至16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9
陳逸凡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晚間7時9分許,假冒為86小舖購物店家、郵局客服,至電陳逸凡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陳逸凡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1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22吳慧燕郵局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龜山文明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陳逸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53至5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3至24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⒍陳逸凡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63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儲字第1090090474號函暨吳慧燕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8605卷第151、157至15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3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時12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龜山文明店)
1409年3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34分許,予以更正)
29,985元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龜山樂善郵局)
30
張 淨涵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分許,假冒為力大書局客服、第一銀行客服,致電撥打電話向 張淨涵 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張淨涵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47分許
23,999元
附表一編號23潘正峰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55分許提領24,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龜山樂善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淨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29至3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⒍張淨涵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45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儲字第1090090474號函暨潘正峰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8605卷第151至15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09年3月7日晚間9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時47分許,予以更正)
5,099元
109年3月7日晚間9時25分許提領5,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忠湖店)
31
黃憶慧 (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晚間7時24分許,假冒為錢櫃KTV客服、新光銀行客服,致電黃憶慧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黃憶慧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10時8分許
14,997元
附表一編號24吳慧燕彰銀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10時28分許提領15,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大義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憶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101至11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5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⒍黃憶慧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119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2553號函暨吳慧燕彰銀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偵18605卷第169至1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32
蔡博凱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店家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蔡博凱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須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蔡博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21分許
49,920元
附表一編號25胡凱麟帳戶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7分領4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蔡博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9卷二第113至11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5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⒍蔡博凱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29頁)
⒎蔡博凱之通聯紀錄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31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胡凱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8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8分許
49,921元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44分許提領50,9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33
謝叔卿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51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會計、王道銀行客服,致電 謝淑卿 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謝淑卿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7分許
29,066元
附表一編號25胡凱麟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惠祥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謝叔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321至325頁)
⒋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⒌謝叔卿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0627卷一第335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胡凱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9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3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惠祥店)
34
李宜柔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8日晚間8時許,假冒為DHC店家客服、銀行客服,致電李宜柔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李宜柔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4時59分許
11,058元
附表一編號26張庭溱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3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宜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165至169頁、審訴卷二第1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3至101頁、偵20435卷一第177至18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⒍李宜柔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通聯記錄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81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張庭溱帳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5至44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4
35
林淑華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某時許,假冒為DHC店家客服、富邦銀行客服,致電林淑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淑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0分許
99,987元
附表一編號26張庭溱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34之109年3月9日晚間7時3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淑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185至18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7至101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⒍林淑華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99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張庭溱帳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5至44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3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8分許
29,987元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6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中店)
36
戊○○(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4分許,假冒為魔鬼甄快閃訂房瘋團購之賣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致電戊○○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9分許
11,998元
附表一編號28楊聖佑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7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53至15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99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7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37
辛○○(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27分許,假冒為AmymiBoutique網購店家、聯邦銀行行員及主任,致電辛○○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ATM止付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1分許
13,987元
附表一編號28楊聖佑帳戶(追加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帳號,予以更正)
(同附表二編號36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61至16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99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6分許,予以更正)
25,123元
(同附表二編號36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9分許提領11,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2分許,予以更正)
5,980元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8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38
己○○(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2分許,假冒為魔鬼甄快閃訂房團瘋團購之賣家,致電 楮芳霈 佯稱:網路交易重覆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晚間6時10分許,予以更正)
35,123元(追加起訴書誤為31,523元,予以更正)
附表一編號28楊聖佑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37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8卷二第141至14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偵20435卷三,第99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109偵20435卷三,第93-9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7分許提領2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8分許提領1,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38分許
8,025元(追加起訴書誤為8,040元,予以更正)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1分許提領8,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39
吳誠修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某時許,假冒為吳誠修外甥女,致電吳誠修佯稱:須借款購屋云云,致吳誠修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10時許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29森雅茹帳戶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吳誠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01至104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4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偵查報告書(見他字2336卷第9至16頁)
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09年6月17日合金三峽字第1090001990號函暨森雅茹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0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1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3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某時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0日某時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0日某時許提領1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40
余琇瓈(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假冒為余琇瓈之友人,致電余琇瓈佯稱:須借款云云,致余琇瓈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12分許,予以更正)
70,000元
附表一編號30蔡嘉薇帳戶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3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月10日12時37分許提領5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予以更正)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余琇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21至12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35頁至139頁、偵27868卷一第61頁、偵27868卷二第33、61、280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蔡嘉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80頁)
⒏蔡嘉薇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868卷一第305至306頁)
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3日營清字第1090014691號函暨蔡嘉薇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1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2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月10日下午2時1分許提領3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予以更正)
壬○○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壬○○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9分許提領5,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壬○○
41
鄭璧蓉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6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鄭璧蓉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鄭璧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31謝偉成帳戶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鄭璧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002卷第51至5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2卷第46至50頁、偵20596卷第77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鄭璧蓉之匯款交易明細暨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5002卷第51至53、60頁)
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6月15曰上票字第1090014690號暨謝偉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83至59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6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54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1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39分許提領8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40分許提領1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區農會)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區農會)
壬○○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9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上海銀行中壢無人銀行)
壬○○
42
吳嘉琪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7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購物平台之賣家,致電吳嘉琪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吳嘉琪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7分許
49,920元
附表一編號29森雅茹帳戶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吳嘉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11至11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322卷第59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7322卷第53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09年6月17日合金三峽字第1090001990號函暨森雅茹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2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11分許
26,123元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13分許
17,123元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5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6分許提領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43
侯喻錡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10分許,假冒為愛上新鮮購物網站客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侯喻錡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侯喻錡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37分許
99,012元
附表一編號32張立杰帳戶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侯喻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33至13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49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17541號函暨張立杰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二第56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48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49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50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2分許
98,017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8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9分許提領3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44
蔡宜娟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11分許,假冒為購物店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蔡宜娟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蔡宜娟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晚間9時53分許
55,000元
附表一編號33劉銘凱帳戶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3分許提領4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楊梅大同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蔡宜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73至17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51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劉銘凱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4分許提領1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楊梅大同郵局)
45
林嘉暄(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晚間9時41分許,假冒為填泉草本購物店家客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林嘉暄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嘉暄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5分許
369元
附表一編號33劉銘凱帳戶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37,6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3分許提領55,000元及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37,6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00號(楊梅瑞塘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嘉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61至16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52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劉銘凱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5分許,予以更正)
37,216元
46
鍾吳銘黛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某時許,假冒為鍾吳銘黛之友人( 廖富 ),致電鍾吳銘黛佯稱:急需借款作為買房訂金云云,致鍾吳銘黛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3分許
100,000元
附表一編號34周佳霖帳戶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提領6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鍾吳銘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002卷第67至68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5002卷第9頁、偵29056卷第253至254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45至49頁)
⒍鍾吳銘黛之郵政匯款申請書(見15002卷第69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周佳霖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7
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許提領4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1日下午1時4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高安店)
47
乙○○(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1分許,假冒為乙○○友人(Cindy),致電乙○○佯稱:須借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21分許
170,000元
附表一編號35王維倫帳戶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36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15至21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4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109至11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37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48
甲○○(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為韓式作風拍賣網站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致電甲○○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月11日時21分,予以更正)
21,887元
附表一編號36湯崇民帳戶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4分許提領20,0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9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17至21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5至256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109至11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1,8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9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49
庚○○(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4分許,假冒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庚○○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5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36湯崇民帳戶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4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23至22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6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同附表二編號48之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4分許提領20,005元)
同上
壬○○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9元
(同附表二編號48之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1,805元)
同上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3分許
29,985元
50
游思瀚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6時許,假冒為部知名購物網站客服、郵局客服,致電游思瀚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游思瀚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15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3分許提領59,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1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自立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游思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139至143頁)
⒋證人 陶佳瑋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⒌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7至109頁)
⒎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⒏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⒐游思瀚之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細(見偵10627卷二第155至159頁)
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1
黃振業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下午5時51分許,詐假冒為東京購物平台客服、華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黃振業佯稱:網路交易訂單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黃振業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27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0之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3分許提領59,000元)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振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31至37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45至48頁)
⒌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⒍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⒑黃振業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0627卷二第53至57頁)
⒒黃振業之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影本(見偵10627卷二第69頁)
⒓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2、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4分許提領8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自立郵局)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4分許
9,989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3、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52
曹吟菁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2分許,假冒為韓式作風拍賣網站客服,致電曹吟菁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曹吟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59分許
29,110元
附表一編號38張芳嵐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業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曹吟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95卷第31至3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3頁、偵12295卷第17至23頁、偵18380卷第75至79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2295卷第15頁)
⒍曹吟菁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2295卷第39頁)
⒎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17日太平營字第10900019891號函暨張芳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6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8分許提領9,1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業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0分許
29,988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5分許5,8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53
莊偉忠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36分許,假冒為遊戲點數客服、華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莊偉忠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莊偉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
9,98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1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莊偉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373至379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45至48頁)
⒌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⒍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0頁、偵27868卷三第13頁)
⒑莊偉忠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627卷一第389至393頁)
⒒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0、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
9,985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
6,323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6,6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4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江店)
壬○○
54
李文達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56分許,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兆豐銀行客服,致電李文達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李文達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
21,34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3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文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345至349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45至48頁)
⒌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⒍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⒑李文達之匯款交易明細暨兆豐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影本(見偵10627卷一第357至359頁)
⒒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同附表二編號53之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6,600元)
同上
壬○○
55
詹亞蓁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0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購物店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詹亞蓁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詹亞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1分許
22,920元
附表一編號38張芳嵐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詹亞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77至81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45至48頁)
⒌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⒍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75至102頁、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3頁、偵12295卷第17至23頁、偵18380卷第75至79頁、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2295卷第15頁、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⒑詹亞蓁之匯款交易明細(見109偵10627卷二,第109頁)
⒒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⒔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17日太平營字第10900019891號函暨張芳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65頁)
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蕭鳳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399至40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4、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6分許
22,920元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5分許5,800元)
同上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50分許
7,385元(起訴書誤載為7,358元,予以更正)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23分許提領7,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1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同附表二編號53、54,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6分許
12,910元
附表一編號39蕭鳳凰國泰帳戶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7分許提領1,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壬○○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9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20分許提領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56
蔣承玲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5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購物店家,致電蔣承玲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蔣承玲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分許
29,986元
附表一編號39蕭鳳凰國泰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蔣承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95至19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75至79頁、偵12295卷第17至2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2295卷第15頁)
⒍蔣承玲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813卷第197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蕭鳳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399至40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9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分許,予以更正)
28,000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21分許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57
林鼎席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6分許,假冒為TOKOYOBUY購物店家客服、郵局客服,致電林鼎席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林鼎席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49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40蕭鳳凰郵局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3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鼎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229至23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87至96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1813卷第63頁)
⒍蕭鳳凰之郵局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暨提領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69頁)
⒎林鼎席之郵局及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見偵11813卷第234至235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函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偵351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4分許提領1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壬○○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7分許提領7,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8分許提領1,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49分許,予以更正)
7,012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17,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9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子○○
58
李敏菁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下午5時53分許,假冒為愛上新鮮購物網站客服、富邦銀行客服,致電李敏菁佯稱:網路交易訂單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李敏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1分許
49,987元
附表一編號41蕭河宇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敏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283至28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畫面(見偵11813卷第81至85頁、97至102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
⒍李敏菁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1813卷第287至288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⒏彰化銀行新營分行109年6月4日彰新營字第00000000A號函暨蕭河宇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3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3分許
49,989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4分許提領19,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59
余梓豪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36分許,假冒為藍新金流網路平台客服、郵局客服,致電余梓豪佯稱:網路交易訂單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余梓豪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12分許
7,098元
附表一編號40蕭鳳凰郵局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7之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17,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余梓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249至252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87至96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1813卷第63頁)
⒍蕭鳳凰之郵局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暨提領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69頁)
⒎余梓豪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813卷第253至254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蕭鳳凰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偵351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黃善諄 (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49分許,假冒為東京購物網站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致電黃善諄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黃善諄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43分許
14,123元
附表一編號40蕭鳳凰郵局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48分許提領14,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善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405卷一第97至9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87至96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1813卷第63頁)
⒍蕭鳳凰之郵局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暨提領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69頁)
⒎黃善諄之手機通聯記錄截圖(見偵35129卷第121頁)
⒏黃善諄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金融卡影本(見偵35129卷第123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蕭鳳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偵351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丙○○(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29分許,假冒為丙○○之外甥(盧二),致電後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佯稱:需借款云云,致使丙○○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上午9時34分許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42黃峻煜帳戶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29至23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6至263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81至82頁)
⒍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35129卷第20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8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9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7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9分許提領1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補強證據
1.
李嘉慧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5分許提領2,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1906卷第31至33頁)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2.
許利敏
同李嘉慧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之部分
同李嘉慧之部分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1906卷第31至33頁)
3.
許淑雯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27868卷二第25頁)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7分許提領7,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
新竹縣○○市○○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竹北鳳岡店)
4.
王文華
同許淑雯之部分
同許淑雯之部分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27868卷二第25頁)
5.
查岱山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0435卷三第125頁)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6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0435卷三第125頁)
6.
林經舜
109年3月2日下午4時7分許提領29,91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明光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5922卷第23至25頁)
7.
陳俊尹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8.
劉昕穎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1分許提領1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9.
周嘉駿
109年3月2日晚間9時34分許提領5,005元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龍德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10.
林詩淳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4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環民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2071卷第106頁)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5分許提領20,005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11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外環店)
11.
劉員實
109年3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20,0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7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合定店)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5171卷第93至95頁)
12.
柳麗珠
同劉員實之部分
同劉員實之部分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5171卷第93至95頁、他2690卷第8頁)
13.
張正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29至133頁)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6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8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4.
詹益征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4頁、偵27868卷二第21頁)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7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村0號(萊爾富超商八德榮德店)
15.
林淑華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9至101頁)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6.
余琇瓈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35頁至139頁、偵27868卷一第61頁、偵27868卷二第33、61、280頁)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9分許提領5,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7.
鄭璧蓉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上海銀行中壢無人銀行)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596卷第77頁)
18.
鍾吳銘黛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45、253至254頁)
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許提領4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9.
莊偉忠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4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頁、偵20435卷三第97頁、偵27868卷一第270頁、偵27868卷三第13頁)
20.
李文達
同莊偉忠之部分
同莊偉忠之部分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0頁、偵27868卷三第13頁)
21.
林鼎席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3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他2690卷第14至15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4分許提領1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提領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備註
1
李心慈(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許,假冒為網路賣家、銀行客服,致電李心慈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連續出貨扣款云云,致李心慈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35分許
20,000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2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
子○○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2
癸○○(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3時14分許,假冒為雅虎拍賣網站之賣家,致電癸○○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ATM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解除錯誤設定,致癸○○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8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43高柏龍富邦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7分許提領30,01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龍岡郵局)
錢駿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附表五: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IPHONE6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只
廠牌:蘋果
IMEI:00000000000000
2
工作手機
1只
廠牌:蘋果
IMEI:000000000000000
3
帳冊
1本
4
贓款
57,000元
5
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6
華南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7
國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8
國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9
中華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10
中華郵政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11
中華郵政金融卡(含現金卡)
1張
12
第一銀行金融卡(含現金卡)
1張
13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含現金卡)
1張
14
IPHONEMAX手機(含SIM卡1張)
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