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煒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煒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