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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