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380號
原   告 甲○○○○祠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被   告 戊○○
      庚○○
      丙○○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
被   告 壬○○
      己○○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號
      辛○○
      子○○
      癸○○
      丑○○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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