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