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0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林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65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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