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志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園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