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98號原告 劉洪茂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被告 江重榮 江鴻昌 江佩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鴻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