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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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98號原告 劉洪茂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被告 江重榮
江鴻昌 江佩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鴻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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