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認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