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政德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渣打
國際商銀)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辛純昌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車號00-0000汽車0輛,且於民國93年9月2日註銷牌照。故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