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乙○○男二選任辯護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復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被告乙○○、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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